办理船舶检验发证
办理船长≤60米且主机总功率≤441千瓦常规船舶建造(初次)检验;船长>30米或主机总功率>44千瓦常规船舶及船长≤30米且主机总功率≤44千瓦常规船舶中非一般干货船舶的营运检验;
办理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委托本局受理的其他船舶检验业务
一、船舶建造(初次)检验发证 办理依据: 1、《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
2、《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04)。 3、《船舶检验计算标准》(1998)。 4、江苏省"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船舶检验工作职责与程序的通知"。 5、其它有关"规范"。 办理条件: l、船舶检验申请书。
2、船舶检验工作记录单。 3、提供船名、船籍港船检登记号。 4、船舶正侧彩色照片(5寸)三张(船名、船籍港及载重线必须清晰)。 5、提供与船检部门商定的项目检验资料。 办理程序: l、由船舶建造单位向船检部门提出检验申请,并附送相关图纸资料、批复等; 2、由部门负责人指定负责验船师;
3、负责验船师对报送的图纸资料进行审核,认可后开展正常检验业务。反之,则在当日内书面告知其不受理的原因;
4、检验合格后,由船厂提供相关资料,产品证书,由负责验船师填写“船舶检验工作记录单”、制作“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和检验报告,并按程序报相关人员审核并签注审核结论; 5、核算船舶检验费,制作“缴费通知单”; 6、船舶建造单位凭“缴费通知单”到财务缴纳船舶检验费; 7、证书经审核后,凭“申请行政许可受理回复单”和“缴费凭证”领取船检证书;
8、船舶资料归档或转出。 办理期限:收到各阶段检验申请后24小时内委派验船师,船舶经各项试验,达到设计要求,在所有资料齐全的情况下,2日内核发船检证书。 收费标准:根据《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998)进行计费。
二、船舶营运检验发证公示 办理依据: 1、《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规则》(2004) 2、《内河营运船舶检验规程》(1993) 3、江苏省"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船舶检验工作职责与程序的通知"。
4、其他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 办理条件、提交资料: 1、船舶检验申请表。 2、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 3、经船检认可的船舶修理技术资料。 4、更换材料及设备的船用产品合格证书。 5、如果船舶改建影响结构强度和稳性由应提供船检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 1、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或船舶修理厂向船检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2、受理后,由船检部门负责人指派验船师实施检验; 3、船舶检验合格后,由执行验船师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修理、检测、试验等技术资料合格后,制作相关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填写“船舶检验工作记录单”,并按程序报相关人员审核,签注审核结论; 4、申请人凭"船检缴费通知单"到财务科缴船舶检验费; 5、证书经审核后,凭“申请行政许可受理回复单”和“缴费凭证”领取船检证书; 6、船舶资料归档。 办理期限:自接到申请书后,当时告知是否受理,24小时内执行检验,检验合格后2日内核发船检证书。 收费标准:根据《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998)进行计费。
办理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办理省船检局的委托的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工作和签发相应的产品检验证书;受理船用产品形式认可申请。
船用产品检验发证检验依据:
1、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2、产品制造标准。 办理条件、提交资料: l、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 2、经船检部门审批过的设计图纸(一套)。 3、相关技术标准。 4、检验、试验报告。 5、出厂合格证。 办理程序: 1、提交产品检验申请表和附送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复印件; 2、受理后,由船检负责人指派产品检验验船师按92年江苏省《船用产品检验程序》对产品进行检验; 3、产品检验合格后,由执行检验师审阅申请单位提供的检测、试验报告,并制作船用产品证书; 4、制作的船用产品证书,报船检负责人审核,签注审核意见; 5、申请单位凭“船检缴费通知单”到财务科缴纳船舶检验费;
6、凭“申请行政许可受理回复单”和“船检缴费凭证”到“用印”岗位盖章。 办理期限: 自接到申请书后,当日告知是否受理,24小时内执行检验,检验合格后,3日内核发船用产品证书。 收费标准: 根据《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1998)进行计费。
办理船舶图纸审批
办理船长<50米且主机总功率<368千瓦常规船舶的图纸审查;
办理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委托受理的其他船舶的图纸审查和船用产品图纸的审查。
船舶设计图纸审批
办理依据: l、《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 2、《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01)。
3、《船舶法定技术规则》(2004)。
4、江苏省“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船舶检验工作职责与程序的
通知”。 5、其它有关"规范"。
办理条件、提交资料: l、船舶审图申请(附报审图纸目录) 2、报审图纸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l、船舶设计(产品设计)单位向船检部门提出审图的书面申请,并附送设计图纸一式三份; 2、受理后,由船检负责人指定审图验船师(若超越本部门审图范围,则在7日内向省局报告,由省局组织审图),负责设计图纸的审核并提出审图意见,反馈给图纸设计单位; 3、设计单位在认真阅读审图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修改,修改后的图纸须重新报船检部门复查,直至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由负责验船师形成书面审图意见书和批复,报船检负责人审批; 4、船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在所审图纸上盖上审图章,填写审图批号和批准日期,并开“缴费通知单”;
5、送审单位凭验船部门开出的“缴费通知单”到财务科缴纳审图费; 6、领取审批图纸和批复。
办理期限:接到审图申请后,图纸完整,并能按时落实修改意见的,常规船15日内完成审图工作,特种船(或新型船用产品)30日内完成审图工作。
收费标准:根据《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998)进行计费。
办理船员考试发证
办理本辖区内国家一、二、三等船员职务考试的申请受理工作;办理国家四等及以下各等级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办理依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办理条件: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具务相应的文化程度和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体格检查合格的船员,可申请考试。并提交下列资料: 1、《适任证书申请表》,并附两张近期5厘米(二英寸)证件照片; 2、指定医院出具的《船员体格检查表》(近12个月内有效); 3、《船员服务簿》; 4、现有《职务适任证书》; 5、考试发证机关认为应交验的其它证书或证明文件。 6、凭《准考证》和《成绩通知书》领取证书。
办理程序: 1、船员交验有关证书、资料; 2、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审查,签注准考意见; 3、审查合格后办理《准考证》,注明考试时间、地点; 4、应考人员集中进行理论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 5、考试结束后,发《船员考试成绩通知书》或发文公告。 办理期限:
考试合格后7日内发证 收费标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厅苏交监[1992]第21号标准收取,实际操作考试租船费用及其它技术服务费按应考人数均摊。
办理船舶国籍登记证书
办理本市辖区船舶和在本辖区建造船舶国籍的核准。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理条件、提交资料: 1、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交验取得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交验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2、境内异地建造,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办理手续:同船舶所有权登记
收费标准:[1992]价费字191《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大号国籍证书100元/本,小号国籍证书5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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