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南通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交通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投诉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交通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投诉。
(二)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交通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廉政执法、行风建设,以及涉及“三乱”方面的投诉。
(三) 有关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等方面的投诉。
(四) 有关加强交通行政管理的建议、意见等方面的投诉。
(五) 其他有关交通行业管理方面的投诉。
第三条 依本制度投诉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是投诉人;被投诉的当事人是被投诉人。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各交通执法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投诉受理机构,应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投诉受理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执法投诉受理台帐,公开投诉电话。
第五条 各级执法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电话或投诉书后,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 对应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投诉,告知投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及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
(二) 对不属自己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告知投诉人受理投诉的机关(单位)。已受理但事后发现不属自己受理范围的,应制作“交通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移送单”(附件一),移交有权管辖的相关部门查处。受移送的相关部门不得再自行移交。
(三) 根据业务性质或地域管辖范围应指定所属执法单位或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查处的,应制作“交通行政执法受理交办单”(附件二)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四) 应由投诉受理机构自身查处的,由投诉受理机构组织力量查处。
(五) 投诉案情重大、复杂、须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同意后,组织力量,予以查处。
(六) 投诉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诉受理机构时,各方应相互配合、共同会办查处。
(七) 投诉受理机构因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双方共同的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 各级交通所属执法单位或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处理指令后,必须严格执行,全面调查处理,及时向交办单位的投诉受理机构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 对于情节轻微的投诉,一般在3至5日内,由投诉受理机构或具体承办单位答复投诉人。由具体承办单位直接答复投诉人的,应在答复的同时,向交办的投诉受理机构报备;对问题严重、情况复杂的投诉,一般应在7至10日内形成初步意见,并由原投诉受理机构答复投诉人。
第八条 各级投诉受理机构及各具体执行投诉查处的
单位应及时做好投诉的结案归档工作。
第九条 各级投诉受理机构及各具体执行投诉查处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投诉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投诉人的姓名告知被投诉人。
第十条 各级投诉受理机构、各具体执行投诉查处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拒不执行查处的、对查处拖延不办的、故意揭密的或时投诉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其主管部门或上一级管理机关可建议或直接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类似制度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不溯及施行前的投诉案件。
|